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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44494/part/644510.xls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提供邮政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邮政企业(以下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
 第五条 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与邮政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税额,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时抵扣。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邮政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第八条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邮政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取得的收入;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
 分支机构发生除邮政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九条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邮政服务的销售额、预订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第十条 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一条 总机构应当依据《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提供邮政服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代办速递物流类业务,从寄件人取得的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收入不预缴税款。
 寄件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邮政企业应向寄件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三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四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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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1)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0)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13-1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8)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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