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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
 第十七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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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9-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1)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0)
·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2013-12-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8)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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