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4年版)的通知 (3)
治法:清热解毒,宣肺止咳。
参考处方和剂量:银翘散合白虎汤。
金银花30g、连翘15g、炒杏仁15g、生石膏30g
知母10g、桑叶15g、芦根30g、青蒿15g
黄芩15g、生甘草6g
水煎服,每日1~2剂,每4~6小时口服一次。
加减:咳嗽甚者加枇杷叶、浙贝母。
中成药:可选择疏风解毒胶囊、连花清瘟胶囊、金莲清热泡腾片等具有清热解毒,宣肺止咳功效的药物。
中药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喜炎平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血必净注射液、参麦注射液。
2.疫毒壅肺,内闭外脱证(临床表现高热、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感染性休克等患者)。
症状:高热,咳嗽,痰少难咯,憋气,喘促,咯血,或见咯吐粉红色泡沫痰,伴四末不温,四肢厥逆,躁扰不安,甚则神昏谵语。舌暗红,脉沉细数或脉微欲绝。
治法:解毒泻肺,益气固脱。
参考处方和剂量:宣白承气汤合参萸汤。
生大黄10g、全瓜蒌30g、炒杏仁10g、炒葶苈子30g
生石膏30g、生栀子10g、虎杖15g、莱菔子15g
山萸肉15g、西洋参15g
水煎服,每日1~2剂,每4~6小时口服或鼻饲一次。
加减:
高热、神志恍惚、甚至神昏谵语者,上方送服安宫牛黄丸;
肢冷、汗出淋漓者加炮附子、煅龙骨、煅牡蛎;
中成药:可选择参麦注射液、参附注射液、痰热清注射液、血必静注射液、喜炎平注射液、热毒宁注射液。
3.以上中药汤剂、中成药和中药注射液不作为预防使用,应早期使用中西医结合治疗。
(五)加强支持治疗和预防并发症。注意休息、多饮水、增加营养,给予易消化的饮食,维持水电解质平衡。如出现明显低钠血症,应积极补充氯化钠。对于低钾血症,应给予氯化钾、门冬氨酸钾等补钾治疗。须密切观察病情,监测并预防并发症。抗菌药物应在明确继发细菌感染时或有充分证据提示继发细菌感染时使用。
(六)重症病例的治疗。具体参照《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专家共识》重症病例的治疗部分。
七、医院感染防控
严格规范收治人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防控措施。遵照标准预防的原则,根据疾病传播途径采取防控措施。具体措施依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版)》的相关规定。
八、转科或出院标准
(一)因基础疾病或合并症较重,需较长时间住院治疗的患者,待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连续2次阴性后,可转出隔离病房进一步治疗。
(二)体温正常,临床症状基本消失,呼吸道标本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连续2次阴性,可以出院。


附件:有疫情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早检早治流程图

  附件
有疫情地区人感染H7N9禽流感
早检早治流程图(图略,http://www.nhfpc.gov.cn/yzygj/s3593g/201401/3f69fe196ecb4cfc8a2d6d96182f8b22.shtml)







  注:对于血常规检查白细胞不高或者降低的病例,应当行甲型流感或H7N9禽流感病原学检测。
1.具备PCR检测条件的,应行H7N9或H7核酸检测。
2.不具备PCR检测条件的,可先行甲型流感病毒抗原检测。
3.甲型流感或H7N9禽流感病原学检测阳性,抗病毒治疗;病原学检测虽为阴性,但临床高度怀疑的病例,仍应当行抗病毒治疗。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医院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核酸检测标准操作程序》等技术规范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5-16)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二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5-10)
·关于切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2013-4-19)
·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持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15)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10)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2013年第2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10)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诊断程序》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10)
·关于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3-4-3)
·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一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4-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方案(第三版)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4-1-2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