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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2)
(十)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生活补助费、教育培训经费拨付比例与到课率相挂钩的机制。具体标准由委托承训的民政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商定,其中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内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70%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其承训资格。
(十一)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考核体系以及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加强教育培训质量的过程管理和结果考核,以退役士兵学员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效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未组织退役士兵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以及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85%的承训机构,下年度取消承训资格。鼓励各地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强化就业指导服务,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学员的就业率
(十二)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指导教育培训机构主动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定向教育培训、定岗教育培训,做到需求、培训、就业有机衔接,三位一体。
(十三)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转变政府安置职能,把教育培训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就业为本、技能为先上,努力帮助退役士兵实现最大限度的就业。指导承训机构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十四)研发退役士兵安置信息管理软件。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民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全国统一互联、资源共享、高效兼容的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和援助。依托信息平台,探索推行政府补贴教育培训实名制管理,探索信息公开、跟踪服务、动态监管、绩效考核、社会评估等信息化、精细化、社会化管理办法。
军地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民政部门要加强跟踪问效,及时总结推广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导向作用,不断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



民政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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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0-8)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2011-10-29)
·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等(2011-10-25)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 民政部 (2011-7-28)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 民政部办公厅(2011-7-28)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 中央军委(2010-12-9)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2014-4-29)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 / 民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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