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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3)

  第十条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境内企业的申请,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在审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时一并对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进行界定。对于境内企业申请,如产品被界定为第二类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相应的省级或者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程序进行后续工作和审评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经审查同意按本程序审批的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在接到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考核)申请后,应当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在进行注册检测时,应当及时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注册产品标准进行预评价,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生产企业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四条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应当在接受样品后优先进行医疗器械注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经过医疗器械检测机构预评价的注册产品标准和《拟申请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标准预评价意见表》应当加盖检测机构印章,随检测报告一同出具。

  第十五条 创新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的进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创新医疗器械临床研究工作需重大变更的,如临床试验方案修订,使用方法、规格型号、预期用途、适用范围或人群的调整等,申请人应当评估变更对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作用机理发生变化的创新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在产品注册申请受理前以及技术审评过程中,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指定专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共同讨论相关技术问题。

  第十八条 对于创新医疗器械,申请人可填写创新医疗器械沟通交流申请表(见附件3),就下列问题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一)重大技术问题;
  (二)重大安全性问题;
  (三)临床试验方案;
  (四)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及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见附件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意进行沟通交流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拟讨论的问题,与申请人商定沟通交流的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安排与申请人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应形成记录,记录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供该产品的后续研究及审评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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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1-1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10-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10-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3-5-1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1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外医疗器械标签和包装标识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9-2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飞行检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6-18)
·关于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3-30)
·关于医疗器械管理类别调整后注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2-29)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3-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8-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8-1)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7-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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