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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5)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内地港口之间的运输,在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临时从事大陆港口之间的运输,参照适用本规定关于外国籍船舶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载客12人以下的客船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以及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公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以(87)交河字680号文公布、1998年3月6日以交水发〔1998〕107号文修改、2009年6月4日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9月28日交通部以交通部令1990年第22号公布、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7号修改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同时废止。

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表.jpg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2/P020140211426475730976.jpg
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jpg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2/P02014021142647592359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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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2)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2-12-27)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2-10-13)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4-7-15)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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