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20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11)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1-1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2014-3-10)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2014-4-23)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2014-6-17)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2015-3-1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