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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有关要求,部会同商务部于2014年1月11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工作。为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做好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的有关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规定》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道路运输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领域。多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开放运输市场的承诺,积极做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工作,为我国道路运输行业有序利用国外资金,吸收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道路运输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改进道路运输服务质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工作,认真开展《规定》宣贯培训,积极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便利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申请,提高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效率。中西部地区应加大市场开放力度,吸引优秀的外资企业投资道路运输行业。
二、规范申请材料审核工作
省级及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类型、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主体、投资股比、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经营期限;投资者法律证明文件应当包括投资者的工商登记证明及法人、自然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是指拟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拟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客运站的,应当提供《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二)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的,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车辆类型及车辆数量)、经营期限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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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4-1-1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2-20)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2-18)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商务部(2011-2-25)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201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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