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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 (2)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第十二条 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三条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四条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

  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

  (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五条 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六条 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

  (二)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

  (四)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第十七条 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条 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第二十条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

  (一)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

  (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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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 / 财政部(2014-2-17)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6)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6)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17)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3-5-29)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5)
·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0-29)
·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2011-10-26)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0-18)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若干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1-10)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 / 财政部(2014-3-13)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 / 财政部(2014-3-14)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财政部(2014-7-23)
·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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