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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 (6)

第五章 衔接规定

  第五十三条 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pdf

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2/P0201402205479010055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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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通知 / 财政部(2014-2-17)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6)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26)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4-1-17)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3-5-29)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1-5)
·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 财政部(2012-10-29)
·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2011-10-26)
·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 财政部(2011-10-18)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若干事项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1-10)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 / 财政部(2014-3-13)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 / 财政部(2014-3-14)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财政部(2014-7-23)
·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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