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2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和修改后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决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以下简称《规定(一)》)第三条中的“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四条”。


二、《规定(一)》第四条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四、《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


五、《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六、《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七、《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八、删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以下简称《规定(三)》)第十二条第一项,并将该条修改为“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九、《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七条”。


十、删去《规定(三)》第十五条。


十一、《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十二、对《规定(三)》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十三、本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本决定;本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 最高人民法院(2014-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2014-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最高人民法院(2014-2-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8-27)
·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8-30)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2014-2-7)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2-20)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2-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