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0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4-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最高人民法院(2014-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最高人民法院(2014-2-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2-28)
·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11-28)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1-1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2-28)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