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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实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第十条 船舶拆解完工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编制《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附表3)。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在2013年1月1日至《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号)发布前已经拆解船舶并申请补助资金的,需出具船厂拆解证明、船舶相关证书注销证明及相关拆解过程图片材料,并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共同签署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

  第十二条 《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一式四份)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证件一并建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船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船舶所有人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新造船合同后,应将有关情况报船舶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4)。

  (二)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原件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在拆解船舶的基础上,船舶所有人完成船舶建造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当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4)。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应拆解船舶的《船舶拆解完工报告书》复印件。

  (四)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入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船级社出具的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和新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在船舶拆解后已经领取了50%补助资金的,提供领取50%补助资金的证明;船舶拆解后未领取补助资金、新建船舶后一次性领取全部资金的,还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六条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次年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申请文件中应说明申请的补助资金数额及拟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数、总吨位。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十八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助资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地市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将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各50%的比例分别在完成拆船和造船后分两次发放。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分别于2014 年7 月31日、2015 年1月31 日、2015 年7 月31日和2016年2月29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补助资金每半年的发放情况,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抄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报废更新补助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与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对于确已开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船级社核查后,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明确相关责任,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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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09-11-30)
·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意见的公告 / 交通运输部(2012-7-2)
·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 / 交通运输部(2012-3-29)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4-9-5)
·关于修订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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