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12)
【3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5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6 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8 其他有关文件
9 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办事)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
5、第5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及印章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
5 其他相关文件
6 营业执照(注册证)正、副本
7 公章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第3项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企业。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决议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3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
6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
7 资信证明
8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9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10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
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13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4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5 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在设立时一并办理名称核准。
5、第5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6、第6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第7项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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