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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24)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4项需提交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7、第7项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5 其他有关文件
6 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4项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7、第6项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2】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其他有关文件
5 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5项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5 原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6 其他有关文件
7 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需提交股权所在公司设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
6、第7项需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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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 / 商务部(2012-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 最高人民法院(2010-8-5)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5-7)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 / 商务部办公厅(2008-5-5)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 / 商务部(2006-9-1)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 (2014-3-10)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2014-4-23)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2014-6-17)
·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4-10)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 商务部(201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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