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9)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4 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5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6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9、第9项仅适用于依法实行实缴登记的企业。
10、第10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20】(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分支(办事)机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其他有关文件
6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21】(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分支(办事)机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 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6 其他有关文件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6、第4项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22】(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文件及印章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4 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5 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 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8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
规范要求:
1、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3项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不需提交。
5、第4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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