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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国资发法规〔2013〕237号



各中央企业:
  为适应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制工作的支撑保障作用,有效防范境外法律风险,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一)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范在国际化经营中的重要作用。近几年来,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步伐不断加快,境外投资并购、对外贸易与工程承包项目明显增多,境外国有资产总量大幅增长。但与此同时,企业国际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日益凸现,风险防控和涉外案件应对工作亟待加强。当前,世界经济正在进行深度转型调整,多双边经济对话谈判频繁,国际经贸规则孕育变革,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外部政策法律环境更加复杂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国公司”的要求,加快实现由国内经营向国际化经营转变,中央企业必须把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摆上国际化经营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和依法合规经营理念。要立足于充分发挥法制工作对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支撑保障作用,注重掌握运用国际规则,遵守所在国家法律以及我国关于对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国际化经营遇到的各种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要依法合规开展境外经营管理活动,避免违规恶性竞争,努力塑造“责任央企”、“法治央企”、“阳光央企”的良好形象,切实筑牢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底线。
  二、切实加强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建设
  (三)加快推动境外业务、境外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要按照“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建立健全以经营合同、规章制度和重要决策全面实现法律审核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有效延伸到全部境外业务和境外子企业、分公司、办事机构(简称境外子企业)。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化经营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嵌入到境外上市并购、重大项目承揽、战略投资引进以及公司治理、财务与税收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商业贿赂等业务流程,实现从项目可研到决策,从谈判签约到运营、终止、退出等国际化经营活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全覆盖。
  (四)重视加强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和队伍建设。要建立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事务机构与业务机构分工协作,法律顾问与业务人员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的国际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体系。重视加强境外法律风险防范的人员、经费投入,指导督促具备条件的境外子企业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业务培训,多渠道多岗位锻炼、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同时注意吸引经营业务骨干充实到企业内部法律团队,加快造就一支既熟悉国际化经营,又掌握法律专业知识高素质的境外法律人才队伍。要重视利用律师事务所等外部法律资源,合理选聘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良好的国内外专业律师,实现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与外聘律师的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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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10)
·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12-18)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17)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28)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9)
·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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