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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3)
  (十七)依法处理境外法律纠纷案件。要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项目性质、谈判地位等因素,在境外业务合同中合理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争取有利的诉讼或仲裁地点、机构和所适用的法律及规则。要妥善保存和管理境外业务合同、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为应对潜在的纠纷提供证据支持。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时,应成立由企业领导牵头、法律顾问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组织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要注意案件时效,重视运用证据及专家证人,合理选用外聘律师,积极主张权利。要掌握运用有关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和国际公约,及时申请司法机构做好涉及本企业权益的法律文书的送达、承认和执行。


                            国 资 委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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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10)
·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12-18)
·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17)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2-28)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9)
·关于加强“十二五”时期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7-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6-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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