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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4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有关部署,为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切实加强对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三农”责任,保持涉农信贷投放总量持续增长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农村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农村改革发展还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牢牢把握中央关于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工作方针;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战略决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勇于承担金融支农责任,强化服务“三农”职责,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合力作用,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城乡金融一体化发展。2014年,在保持合理信贷投放总量前提下,要继续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将信贷资源向“三农”倾斜,突出加大对现代农业的金融支持,增强农村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持续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稳定大中型银行县域网点,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优化大中型商业银行农村地区机构网点布局,稳定现有县域网点,拓展乡镇服务网络,探索城乡网点设立挂钩政策,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适度提高农村地区网点覆盖水平。鼓励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持续提高县域存贷比。要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机构和运营机制,创新推广专业支行和信贷工厂等服务模式,建立符合涉农业务特点的决策和审批流程,增强服务“三农”功能。健全向“三农”业务倾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科学设定考核分值权重。

农业银行要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完善试点县域支行“六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网点联结城乡的协同效应,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邮政储蓄银行要立足服务农村和社区的零售银行定位,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进度,不断提高“三农”贷款占比。农业发展银行要强化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支持其他商业银行发挥自身专长,发展县域涉农业务。

三、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功能,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

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能力建设。一是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在总体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维护体系完整的前提下,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提升民间资本股比,壮大支农资本实力,提升“三农”服务能力。二是健全面向“三农”的公司治理和运行机制。建立支农服务股东承诺制度,完善“三农”业务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健全基层机构网点加大涉农投放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在董事会下设立“三农”委员会,增强对服务“三农”发展战略的引导和强化作用。三是加快处置高风险机构。吸收社会资本参与高风险机构重组改造,适当放宽持股比例要求。四是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省联社要切实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功能,做好指导协调,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

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重点加快在农业地区、产粮大县的布局。要进一步提高民间资本的参与度,坚持股东本土化和股权多元化,坚持经营的专业化和服务的差异化、特色化,按照有利于强化社区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原则,优先引入当地优质企业和种养大户投资入股,科学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与农机设备制造商加强业务合作,开展涉农金融租赁业务。鼓励县域组建政府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四、着力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促进提高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探索建立与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经营管理体系、金融产品体系、风险分散转移体系、农村信用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持续加大对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一是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做实信用信息基础。二是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额度,重点支持发展层次高、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信用状况佳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激励考核力度。四是创新契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金融产品,鼓励开展自助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品种,探索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满足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五是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抵押配套措施,为有效开展抵押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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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2-16)
·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10-17)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2-14)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2010-5-19)
·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 / 财政部(2010-5-18)
·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0-5-13)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09-4-2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2008-10-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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