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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老龄办,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老龄办,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法律政策关于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的规定,现就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吸收借鉴先行地区的经验做法,广泛调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方面参与积极性,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一)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各方参与。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吸引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重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公益性。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发挥“大数法则”优势,形成保险价格、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机制,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


  (三)严格依照法定规程操作。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订立、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恪守投保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在险种设计上要明确保险范围,细化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提高赔付效率。


  (四)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各地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格局。尚未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养老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的地区,要依据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稳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广泛征求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鼓励以省级为单位,由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共同制定统一投保的指导意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


  (二)合理确定保险产品。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应当覆盖老年人从入住养老机构开始接受服务的全过程。要明确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和除外责任,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合理确定保费标准、赔付方式、责任限额和争议解决方式。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补充条款或扩大保险范围。要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实施等级费率和经验费率,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责任事故发生。


  (三)公开招标保险机构。各地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能够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等优势。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协助做好保险条款设计、保险项目推广、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各级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把建立养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的设施及管理质量标准,借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及时发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协助改进风险管理措施,做好赔偿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要坚持源头治理,明确养老机构负责人是安全服务第一责任人,以落实机构责任为重点,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责任。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执行监管。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保险费用。积极引导养老机构筹资参加责任保险。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定期对保险方案、理赔服务等进行评估。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保险公司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养老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养老机构服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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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 国务院(2014-2-21)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4-1-26)
·民政部关于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的意见 / 民政部 (2013-12-13)
·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2013-12-13)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3-9-6)
·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2013-7-30)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 民政部(2013-6-28)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2013-6-2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4-4-17)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4-8-10)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4-10-31)
·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公告 / 商务部 民政部(2014-11-24)
·商务部、民政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 商务部 民政部(2014-11-24)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政部(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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