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老龄办,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老龄办,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法律政策关于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的规定,现就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吸收借鉴先行地区的经验做法,广泛调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方面参与积极性,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二、工作要求
(一)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各方参与。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吸引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政府部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合作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重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公益性。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发挥“大数法则”优势,形成保险价格、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机制,努力使保障范围更加全面、保险费用更加合理。
(三)严格依照法定规程操作。保险方案设计、保险合同订立、承保与理赔等程序均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要求,恪守投保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在险种设计上要明确保险范围,细化当事人权利义务。建立简便快捷的理赔服务通道,提高赔付效率。
(四)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各地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格局。尚未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地区,可以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养老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的地区,要依据实施效果,及时调整稳步实施。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广泛征求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鼓励以省级为单位,由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共同制定统一投保的指导意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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