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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价格[201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三)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科学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四)划清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民政部门按照事权、财权对等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民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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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的公告 / 商务部 民政部(2014-11-24)
·商务部、民政部关于外商投资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 商务部 民政部(2014-11-2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4-10-31)
·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 民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28)
·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2013-12-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6-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 国务院办公厅(2016-1-15)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2016-7-13)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8-1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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