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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等关于培育扶持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快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发展现代道路运输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保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把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的重要抓手
龙头骨干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龙头骨干企业)是在道路运输行业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强竞争力、代表行业先进水平、能够引领行业发展的经营企业,是行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运输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市场集中度低,经营主体“小、散、弱”,致使运输资源难以集约配置,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发展缓慢、技术应用水平偏低、服务质量不高。加快形成并壮大一批在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的龙头骨干企业,使其成为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和技术创新的先行者,成为诚信经营、规范竞争和安全、节能、环保的示范者,充分发挥其在现代道路运输业发展中的排头兵和应急运输保障中的主力军作用,能有效推进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了促进道路运输发展的一系列文件,明确提出要培育扶持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切实改变运输企业“小、散、弱”局面,带动行业整体转型升级。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是交通运输行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战略部署、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际行动,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迫切需要。
二、 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把鼓励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行业集约发展放在加快运输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突出位置,按照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快形成一批以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品牌化等为特点的龙头骨干企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营造良好环境,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通过提高龙头骨干企业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夯实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在自我发展中提高综合竞争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清除市场壁垒,健全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形成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和行业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环境。
——扶优扶强与引领带动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鼓励、引导道路运输业中有条件的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注重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对道路运输行业转方式、调结构的引领作用,带动全行业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基于运输行业门类多、企业类别复杂的特点,以道路客运、现代物流、运输站场经营等为重点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推进维修、驾培等子行业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并积极向其他领域延伸。
——因地制宜与分类引导相结合。根据各地不同的发展条件,因地制宜探索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路径。结合道路运输不同子行业和不同类别企业的特点,分业施策,分类引导,探索企业多种做大做强模式。
(三)主要目标。
通过5年左右的努力,在发展龙头骨干企业、促进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形成一批实力雄厚的龙头骨干企业,运输市场经营主体结构明显改善,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充分发挥,促进运输业组织化程度、集约化水平明显提升,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差异化发展的市场格局逐步形成。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四)完善法规体系。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全面清理修改阻碍企业做大做强、网络化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修订和废止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运输经营者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健全相关法规规章,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适应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形势,对新设立道路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运营条件。推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物流管理等领域的立法,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改善大型物件运输市场环境,加快完善零担快运市场体系和市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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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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