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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2)

  (二)进一步强化对农村食品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一是严把农村食品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全面核查清理农村食品经营的主体资格,及时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二是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严把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确保食品可追溯;同时,要监督食品经营者自律自查自清,切实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仿冒、劣质、过期变质等问题食品。

  (三)强化对农村餐饮服务的日常监管。一是要严格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许可审核,确保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满足餐饮食品基本条件和要求。二是要规范餐饮服务行为。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加工操作行为,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严格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非自产食品销售行为,严禁销售假冒、仿冒、劣质酒水、饮料等食品。三是要强化量化分级管理。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农村地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动态管理力度,提高动态等级评定的覆盖面。

  (四)强化对农村地区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以与农村地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关系密切、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消费者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社会反映突出的食品为重点品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加大对农村地区或面向农村地区生产的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强化对农村地区高风险、重点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并依法及时处置和查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提高解决问题的及时性,严防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三、立足社会共治,打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一)强化基层政府和组织的作用。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农村地区乡镇等基层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各监管部门基层组织、公安派出所,以及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强化对农村集镇、乡村举办的食品交易会、大集、庙会食品摊点监管,将乡村流动食品商贩纳入监管范围,多方发现食品违法犯罪线索,延伸监管触角、完善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二)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各地要将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作为国民教育项目抓紧、抓好。要结合农村食品消费特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乡村农民图书室、广播站、文化站、乡村中小学等渠道,通过发布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公布典型案例、印发食品安全宣传册或挂画等方式,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假冒伪劣食品鉴别、消费维权等方面的知识,倡导安全、理性、科学消费观念,引导农村消费者综合考虑食品价格、质量、安全等因素,理性消费,引导广大农村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鼓励其成为食品安全的志愿监督员、信息员,自觉抵制、举报假冒伪劣食品,不断打压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的生存空间。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大有奖举报工作机制推进力度,提高全社会举报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12331”、“12315”等投诉举报热线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消费者投诉要及时回应,依法处理,对有关农村食品安全的举报线索,要及时核查,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各地食品安全办和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媒体报道反映的相关信息,要积极回应。对查处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要适时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各地食品安全办要加强组织协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教育行政、农业行政、商务、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农家乐”、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和食品配送企业,以及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监管,引导和鼓励正规品牌食品生产企业进农村、占市场,推进建立健全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网络,加大农村食品统一配送的覆盖面,努力形成县、乡、村“三位一体”的食品流通网络,疏堵结合、扶优治劣。

  (五)强化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各地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夯实基础建设,依据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充实壮大基层执法队伍,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基层监管干部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培训,将执法装备、设备和经费保障向基层倾斜,为提高农村基层监管执法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人员保障和物质保障,加强基础保障建设,切实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农村、山区食品安全监管基层基础建设的政策、经费、培训等方面支持力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在加快推进市县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尽快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明确乡镇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着力构建基层政府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机制。食品药品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的地方,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机构改革已经到位的地方,相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好食品市场监管职责。各地食品安全办要认真分析研究农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细化监管任务,明确监管责任,强化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协作,追根溯源,综合治理,增强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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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9-12)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 卫生部(2013-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2-6-28)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 国务院(2012-6-23)
·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6-1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卫生部(2010-10-1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 /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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