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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2)

  第十二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和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分别做出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合格评估。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评估结果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要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对公开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省级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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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11-4)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教育部(2012-11-13)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 审计署(2011-12-5)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1-3-8)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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