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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学位[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附件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的使用。

  (一)学位论文抽检专家评议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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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2014-1-29)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 /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11-4)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教育部(2012-11-13)
·审计署关于印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的通知 / 审计署(2011-12-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保密局(2016-11-25)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7-3-1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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