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导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完成调解员证书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体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请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对所辖地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将适时进行抽查。
附件:
1.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3.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
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3月5日
附件1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二)企业分支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次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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