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2)
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及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由“街道、乡镇名称”或者“社区、行政村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依次组成。
四、其他类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
参照上述原则,其他类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一般由“设立单位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地区名称”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依次组成。
附件2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开展调解。调解组织根据案情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调解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未经仲裁审查确认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3 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试行)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集体合同和执行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五)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协助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
(一)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附件4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行为规范(试行)
一、依法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履行居中调解职责。
二、爱岗敬业。热爱调解工作,注重业务学习,以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权益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