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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3)
三、热情服务。工作主动、耐心、细致、周到,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态度诚恳。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调解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五、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财物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代理人。


附件5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管理规范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制作
(一)证书封面
1.内容
应当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及发证机关“XX省(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2.样式
宽约8厘米,高约115厘米,应当采用藏蓝色耐磨材质,烫银字印刷,设计应当简洁、大方、实用。
(二)证书内芯
1.内容
应当包括调解员基本信息(照片、姓名、所属调解组织、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编号等)、发证机关公章、调解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依法调解、爱岗敬业、热情服务、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及定期检验或注册记录等。
2.样式
应当采用有一定厚度的耐磨纸张双面印刷,套印发证机关公章,应当有防伪设计。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管理
(一)制作发放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制作要求统一制作并组织发放。
(二)发放范围
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专兼职调解员。
(三)申领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专兼职从事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可申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具体申领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一制定。
(四)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制定调解员证书管理办法,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备案。要建立调解员信息台帐,由专人负责进行实时、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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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1-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09-7-6)
·关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职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3-12-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8)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11-3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1-27)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 ...(2009-10-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2017-3-2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5-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7-5-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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