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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
第十五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考虑天然气基础设施之间的相互连接。
互连管道可以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或者纳入相互连接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互连管道的投资分担、输供气和维护等事宜由相关企业协商确定,并应当互为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的批复文件中应对连接方案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章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和服务
第十六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其它天然气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天然气基础设施的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确保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压缩等成本和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天然气基础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工作。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提供服务的条件、获得服务的程序和剩余服务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管道运输、储气、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不得利用对基础设施的控制排挤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服务能力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服务或者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现有用户优先获得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
国家建立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交易平台。
第十八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管道运输、储气、气化等基础设施服务价格的规定,并与用户签订天然气基础设施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销售的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气质量标准,并符合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安全和技术要求。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气质量检测制度。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拒绝提供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
全国主干管网的国家天然气热值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需要永久性停止运营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一年告知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供气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并通知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天然气基础设施停止运营、封存、报废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组织拆除或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天然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真实准确的统计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报送的涉及商业秘密的统计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章 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实施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天然气销售企业、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共同负责做好安全供气保障工作,减少事故性供应中断对用户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等,加强天然气需求侧管理。
国家鼓励具有燃料或者原料替代能力的天然气用户签订可中断购气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通过天然气基础设施进行天然气交易的双方,应当遵守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天然气价格管理规定。
天然气可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由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具体协商确定所承担的供应市场日调峰供气责任,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之间因天然气贸易产生的天然气储备义务转移承担问题,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天然气用户之间对各自所承担的调峰、应急供用气等具体责任,应当依据本条规定,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予以约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在发生天然气输送管道事故等应急状况时必须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可中断用户的用气量不计入计算天然气储备规模的基数。
承担天然气储备义务的企业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建立天然气储备,并对天然气储备能力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在政府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优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合同的约定和调峰、应急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运行调节部门、天然气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本行政区域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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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4-2-25)
·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7)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运输市场准入政策的公告 / 交通运输部 (2013-9-3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10-22)
·天然气利用政策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10-14)
·废止11项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 / 国家能源局(2012-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6-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煤制天然气产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6-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4-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4-5)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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