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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5)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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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13)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4-1-3)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27)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9-8)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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