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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8)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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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3-21)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13)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5-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4-1-3)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27)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9-8)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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