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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关批准后,由企业自行处置。
  八、关于《办法》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售后服务需要而申请出口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的未加工保税料件的,可以按“进料料件复出”或者“来料料件复出”的贸易方式直接申报出口。
  九、关于《办法》第三十三条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除特别规定外,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经营企业申请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材料;
  (三)提交与归类和审价有关的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手续,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十、关于《办法》第三十五条
  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无法复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订)中对剩余料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一)经营企业申报剩余料件结转的材料;
  (二)经营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三)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经营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凭以办理通关手续。
  十二、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限内进行报核,对经营企业到期手册未报核的,经海关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关于《办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十四、在启用计算机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前,暂使用原纸质单证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号、2010年第9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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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2014-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0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2006-6-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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