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相关规定开展标准研究验证测试工作,并及时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出具的研究验证测试报告应客观、公正、及时,相关研究素材和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三)履行数据资料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研究验证测试数据。
(四)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研究验证测试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
第九条 标准验证机构可优先获得标准质量管理部门下达的粮油标准研究、制修订、科学性验证、标准后评估和分析测试等任务。
第十条 实行定期能力评审制度。标准质量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标准验证机构的能力评审。具体参照《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监督评审办法执行。标准质量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标准验证机构的能力比对考核。
第十一条 标准验证机构应于每年12月末之前向标准质量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应及时通报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地址变更以及机构资质变化等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命名挂牌的标准验证机构颁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证书》(以下简称机构证书),并予以公告。机构证书有效期为3年。
标准验证机构在机构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向标准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标准质量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机构完成任务、机构自身建设和能力评审结果等情况,确定是否延续命名。准予延续的,核发新的机构证书。
标准验证机构的性质、资质、办公场地、检验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审核。
第十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标准验证机构颁发“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专用印章。专用印章应当在机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标准验证机构应制定专用印章使用规定。专门登记专用印章使用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注明使用事项、时间、经办人和审批人等。专用印章的使用登记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标准验证机构名称和专用印章仅用于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标准研究验证测试工作,不得用于其他工作和业务。
第十五条 标准验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要求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命名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专用印章。
(一)能力评审不合格的;
(二)研究验证测试数据出现较大错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能力比对考核连续两年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五)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未履行职责义务的;
(六)违规使用标准验证机构名称和专用印章的;
(七)违规开展影响研究验证测试结果公正性业务活动的;
(八)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资质认定失效的不再认定为标准验证机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名称标牌样式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n5018405.files/n501840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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