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二)建设单位汇报试运行情况;
(三)相关部门代表进行专项验收工作总结;
(四)验收委员会审阅工程档案资料、运行总结报告及检查项目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和试运行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验收委员会质询相关单位,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六)验收委员会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对遗留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履行质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gczl/201404/W0201404021019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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