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3)
的批复等) (批复文号、
文件名称) (取得相关批复的时间)
4 发行审核委员会
审核 (发审会场次) (发审会召开
的时间)
5 中国证监会核准 (核准文件
的文号) (取得核准批复的时间)
6 募集资金到账 (到账金额、
发行费用) (到账时间)
7 募集资金验资 (验资机构、
验资报告) (验资时间)
8 登记托管 (登记机构) (登记托管
的时间)
9 转让安排 (转让的平台) (可转让
的时间)
(二)各发行对象的名称、类型和认购数量,并备注与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参考格式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性质 认购金额 是否为关联方 最近一年是否
存在关联交易
1
2
3
……
注:①发行对象性质按《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类别列示;
②最近一年存在重大关联交易的,需按照偶发性和经常性进一步披露关联
交易的信息。
(三)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参考格式如下:
本次发行方案要点
1 面 值 2 发行价格
3 发行数量 4 发行规模
5 是否累积 6 是否参与
7 是否调息 8 股息支付方式
9 票面股息率
的确定原则
10 股息发放
的条件
11 转换安排
12 回购安排
13 评级安排
14 担保安排
15 表决权恢复
的安排
16 其他特别条款的说明 (如:为满足行业监管所设定的发行条款)
(如:本次发行的特别安排等)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及经办人员。
第十九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保荐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及持续督导责任。内容至少包括:
(一)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二)发行对象的选择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三)持续督导责任的内容及履行方式。
第二十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披露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本次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三)本次发行涉及资产转让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应当陈述办理资产过户或者其他后续事项的程序、期限,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首页披露声明和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董事会关于填补回报具体措施的承诺。
声明和承诺应由全体董事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将募集说明书作为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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