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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3)
(一)因保理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发生信用风险重大损失、出现严重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的;
(二)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降低标准违规办理保理业务的;
(三)未真实准确对垫款等进行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保理业务风险实质的;
(四)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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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自律公约 / 中国银行业协会(2009-8-4)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12)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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