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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现予公告。



相关法规: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2-4)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2-3-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12-3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部(201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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