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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含义及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能否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解释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

现予公告。


相关法规: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2-4)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12-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2-3-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就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3-12-3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部(201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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