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
第十一条 联合申报的,必须确立一个法人单位为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基本程序为:
1.组织专家组对科研实体进行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2.专家组对科研实体的功能定位、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条件等进行集体评议,形成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3.专家组对通过会议评审的科研实体进行实地考察,经现场核实、质询和集体评议,形成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4.依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报文化部审核认定重点实验室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科研用房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能统一管理并对外开放使用。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开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三年。任职条件为:
1.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4.能有充分的时间履行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活动,指导监督实验室主任按照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的更新率不低于30%。学术委员的任职条件为:
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
2.具有正高级技术或管理职称。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4.能够履行学术委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建立岗位聘用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双向流动机制,始终保持高效精干的学术梯队和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内部研究单元,组织科研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设立开放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确保研究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有计划地进行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等工作,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有关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及保密事项等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强交流与协同,提倡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企事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重点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等。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向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七条 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专家现场评审与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由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年整改期。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文化部重点实验室”资格:
1.不接受文化部科技主管司局的管理,或不参加定期评估;
2.定期评估不合格,整改后再次复评不合格;
3.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文化部重点实验室;
4.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5.其他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文化部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xxx(The supporting institution),Ministry of Culture”。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文化部。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