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现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23日


相关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6-3)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1-7-29)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12-23)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2016-8-29)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