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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主体形式,我国个体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是指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加快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便利公民从事个体经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推进这一改革,能够有效推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效能,对于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附件1)。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个体工商户登记。

  2.规范统一。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两证整合”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两证整合”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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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4-12-27)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4-23)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2-20)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2-20)
·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3-12-10)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4-11)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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