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 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2)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责令培养单位限期整改,对省(区、市)和军队所属培养单位依法做出处理或向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于专项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向培养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对于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其开展该项工作、暂停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等处理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所授学位质量的研究生培养单位,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中,加大对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抽查比例,对于论文抽查存在问题的培养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完善信息服务,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建立、完善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职人员招生、培养、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培养单位应利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和学位授予信息,严格招生和学位授予资格条件审查。
对于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格审查获得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经过所有水平认定环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培养单位须对有关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公示在培养单位网站进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公示通过全国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有关培养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范管理工作,认真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制定程序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和推动这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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