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测发〔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档案局,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加强和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测绘地理信息事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家档案局
2017年7月24日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是指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各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能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各单位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信息支持和保障,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组成部分。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属于测绘成果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是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组成部分。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法规和档案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归口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测绘成果管理司按照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监督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单位文书等门类档案工作;
(四)统一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档案,对局机关各司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负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开发机关档案信息资源,参与机关电子文件全程管理,负责局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
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工作规定和工作部署,承担本单位档案管理职能,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业务上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系统内下级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和指导本单位所属部门做好各门类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信息化工作,参与本单位电子文件全程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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