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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场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规范管理。
二、为方便公众查询和有关部门对国家林业局公开案件信息工作的监督,我局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案件信息,各地也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以及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
三、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本细则实施后,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都要公开,并从2014年8月开始,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国家林业局
2014年5月27日




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切实做好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查处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打假办)具体负责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协同配合。
二、总体要求
(三)国家林业局应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公开的案件信息应当准确、真实,接受社会监督。
(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公开的内容
(五)国家林业局负责公开的案件类型包括国家林业局查处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案件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六)公开的案件信息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七)对于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案件信息,国家林业局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的意见。对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不同意公开的,国家林业局不得对外公开。
案件信息涉及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应事先告知国家林业局。
(八)国家林业局公开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九)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公开的程序和管理
(十一)案件信息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案件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信息;行政处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撤销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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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 国务院(2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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