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林场发〔2014〕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规范管理。
二、为方便公众查询和有关部门对国家林业局公开案件信息工作的监督,我局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案件信息,各地也要通过门户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以及媒体报道等形式加强对外宣传。
三、本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本细则实施后,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都要公开,并从2014年8月开始,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国家林业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国家林业局
2014年5月27日
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切实做好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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