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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发〔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

  为规范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机关公开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开的内容
  (三)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和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一般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四)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五)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公开的权限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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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09-6-22)
·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中原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等(2014-1-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12-18)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3-9-1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1-12-2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1-11-13)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 /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2011-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0-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3-29)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 / 国家林业局(2014-5-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3-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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