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
(十二)国家林业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作出行政处罚的单位应主动将案件信息报送局打假办,局打假办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收集整理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处理,提交局打假办负责人审核;局打假办负责人在6个工作日内对信息进行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审定,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打假办在规定时限内公开。
(十三)国家林业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国家林业局公开的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十四)国家林业局建立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局打假办设专人负责保管案件信息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的内容包括:案件公开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案件公开内部审核文书、案件公开信息协调文书、案件公开结果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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