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的修正案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规定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2)
还注意到《防污公约》附则I第20.6条规定,由第MEPC.94(46)号决议通过的、可能经修正的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须按照《1973年公约》第16条有关本附则附录适用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予以通过、生效和实施,
还忆及第MEPC.99(48)、MEPC.112(50)、MEPC.131(53)和MEPC.155(55)号决议,本委员会按照《1973年公约》第16条有关本规则附录适用的修正程序的规定,以这些决议通过了状况评估计划的修正案,
认识到鉴于大会在其第27届会议上以第A.1049(27)号决议通过了《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有必要修正状况评估计划,以替换提及第A.744(18)号决议之处,
在其第六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了状况评估计划的建议修正案,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的附件中;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须被视为在2014年4月1日获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防污公约》缔约国或其合计商船队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队总吨位50%的缔约国向本组织表示反对该修正案;
请《防污公约》缔约国注意,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须在按照以上第2段获接受后,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
要求秘书长遵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核证无误副本送交所有《防污公约》缔约国;
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送交非《防污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会员国;和
请海上安全委员会注意到该状况评估计划修正案。
附 件
状况评估计划(经修正的第MEPC.94(46)号决议)的修正案
在第1.5段之后,加入以下新的一段:
“1.6 大会在其第二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第A.1049(27)号决议)和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九十届会议上以第MSC.325(90)号决议通过了《安全公约》第XI-1/2条的修正案,以 “《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 替代“第A.744(18)号决议”,从而使该规则具有强制性。因此,在状况评估计划中提及“第A.744(18)号决议”之处,由提及“《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第A.1049(27)号决议”替代。”
在第3.10、6.2.1.3、6.2.2.9、7.3.1、7.3.4、7.3.7和8段中,提及“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之处,由提及“《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 替代。
在附录2中,在“公司的检查”一节中,提及“第A.744(18)号决议”之处,由提及“《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 替代。
在附录3中,在第8节中,提及“经修正的第A.744(18)号决议”之处,由提及“《2011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 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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