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12)
附录4
确定噪声暴露的简化程序
1 通则
1.1 为确保船员不暴露于超过80 dB(A)的,本附录提供了确定相关噪声暴露量的简化程序。
1.2 通常应根据ISO 9612:2009确定噪声暴露量。
1.3 对基于海上试验/港内停留期间噪声测量的简化方法,以及船员的岗位要求作如下说明。
2 工作分析/岗位要求和非当班时间
2.1 借助船员名单,对各类岗位(组别)进行定义。
实例:
船长;
轮机长;
电工;
厨师;
- 其他。
2.2 对于每类岗位,须分别规定岗位要求。岗位要求与船上的工作处所相关。
实例:
驾驶室;
船舶办公室;
机械控制室;
工作间;
机舱;
厨房;
- 其他。
2.3 对于每类岗位,工作班次应分为相关于工作处所的几个组成部分(i)。对非当班时间,应进行类似的评估(所区分的部分基于船东/船舶经营人/雇员的评估)。
实例:
电工一整天可以分为下列几个部分:
i = 1 工作间 = Ti = 5 h
i = 2 机械控制室 = Ti = 2 h
i = 3 船舶办公室 = Ti = 2 h
i = 4 机舱 = Ti = 1 h
i = 5 非当班 = Ti = 14 h
总计 = Ttotal = 24 h
3 预计噪声暴露级的确定
3.1 根据噪声报告以及为每类工作预估的工作时间和非当班时间,可以计算噪声暴露级。假设居住舱室和娱乐处所的噪声限值不会超过本规则规定。根据本规则,使用精选的听力保护器是建议性的。假设配戴听力保护器工人的最大噪声级不超过85 dB(A)。
3.2 每个处所的噪声计算如下:
式中: Ti 系船上每个处所的有效持续时间;
T0系基准时间24 h;
系每个处所的A-计权等效连续声级。
3.3 A-计权噪声暴露级按每个处所的噪声计算如下:
实例:结果表
岗位类型 电工 地点/处所
驾驶室 船舶
办公室 机械
控制室 工作间 机舱 厨房 非当班
测得的A-计权等效连续声级 64 63 75 84 85 72 60
持续时间/逗留 0 2 2 5 1 0 14
发出噪声
0 52.2 64.2 77.2 71.2 0 57.7
A-计权噪声暴露级 78.3
第MSC.338(91)号决议
(2012年11月30日通过)
通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上安全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委员会的职能,
还忆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以下称“本公约”)第VIII(b)条关于除第I章规定外适用的公约附则修正程序,
在其第九十一届会议上审议了根据本公约第VIII(b)(i)条提出和分发的本公约修正案,
按本公约第VIII(b)(iv)条规定,通过本公约的修正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
按本公约第VIII(b)(vi)(2)(bb)条规定,决定该修正案须于2014年1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之前,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本公约缔约国政府或拥有商船合计吨位数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数50%的缔约国政府通报其反对该修正案;
提请SOLAS各缔约国政府注意,按本公约第VIII(b)(vii)(2)条规定,该修正案须在按上述2被接受后,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要求秘书长按本公约第VIII(b)(v)条规定,将核准无误的本决议及其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分发给本公约所有缔约国政府;
还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分发给非本公约缔约国的本组织成员。
附件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第II-1章 构造-结构、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A–1部分 船舶结构
1 在现有第3-11条后新增第3-12条如下:
“第3-12条–噪声的防护
1 本条须适用于1600总吨及以上船舶:
.1 2014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 如无建造合同,2015年1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 2018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
主管机关认为符合某一特定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者除外。
2 对于2018年7月1日以前交付的船舶并且:
.1 2014年7月1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并且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2 如无建造合同,2009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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