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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18)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2 仅适用于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2
船舶长度(第III/3.12条)
IMO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IMO船舶编号体系》。]3
船型[4 不适用者划去。]4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液货船
气体运输船
上述船型以外的货船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或(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I/8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符合公约有关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的要求;
2.2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配备了救生设备及救生艇、救生筏和救助艇用属具;
2.3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在救生设备中配备了抛绳设备和无线电装置;
2.4 该船在船载航行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5 该船根据公约及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
2.6 该船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2.7 该船设有/未设[4 不适用者划去。]4按公约第II-2/17/III/38条4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8 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4本证书之后。
3 该船在 航区范围内按第III/26.1.1.1条[5 参见SOLAS 1983年修正案(MSC.6(48)决议),适用于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配有自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的船舶。]5操作。
4 已经/尚未4签发免除证书。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E)
证明符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有关要求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2 救生设备明细表
1 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总人数
左 舷 右 舷
2 救生艇的总数
2.1 救生艇可载总人数
2.2 自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数量(第III/43条[ 参见SOLAS 1983年修正案(MSC.6(48)决议),其适用于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2.3 全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6节)
2.4 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的数量(第III/31条和LSA 规则第4.8节)
2.5 耐火救生艇的数量(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9节)
2.6 其他救生艇
2.6.1 数量
2.6.2 型式
2.7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数量
2.7.1 全封闭救生艇(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7节)
2.7.2 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第III/31条和LSA 规则第4.8节)
2.7.3 耐火救生艇(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9节)
3 机动救生艇的数量(包括在上述救生艇总数内)
3.1 装备有探照灯的救生艇的数量
4 救助艇的数量
4.1 包括在上述救生艇总数内的艇的数量
5 救生筏
5.1 需设置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5.1.1 救生筏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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