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20)
(记录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正式授权签发记录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格式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货船无线电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R)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
船舶长度(第III/3.12条)
IMO编号[2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2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I/9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符合公约有关无线电装置的要求;
2.2 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3 已经/尚未[3 不适用者划去。]3签发免除证书。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无线电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R)
证明符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有关要求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持证无线电装置操作人员的最少定员数
2 无线电设备明细表
项目 实际配备情况
1 主设备
1.1 VHF无线电装置
1.1.1 DSC编码器
1.1.2 DSC值班接收机
1.1.3 无线电话
1.2 MF无线电装置
1.2.1 DSC编码器
1.2.2 DSC值班接收机
1.2.3 无线电话
1.3 MF/HF无线电装置
1.3.1 DSC编码器
1.3.2 DSC值班接收机
1.3.3 无线电话
1.3.4 直接印字无线电报
1.4 Inmarsat船舶地面站
2 辅助警报装置
3 用于接收海上安全信息的设施
3.1 NAVTEX接收机
3.2 EGC接收机
3.3 HF直接印字无线电报接收机
4 卫星EPIRB
4.1 COSPAS-SARSAT
5 VHF EPIRB
6 船舶搜救定位装置
6.1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6.2 AIS搜救应答器(AIS-SART)
3 用于确保无线电设备有效性的方法(第IV/15.6 和15.7条)
3.1 双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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